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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具有本辦法之專業人員資格。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辦法以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學分學程結業證書,或以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取得社會工作人員資格服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得於原職繼續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前二項人員轉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資格。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辦法受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取得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資格者,具有保育輔導人員資格;取得助理保育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資格者,具有助理保育輔導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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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