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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21條

在職訓練辦理方式如下: 一、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機構、團體辦理。 二、由機構自行或委託機構、團體辦理。 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補助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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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