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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第17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訓練課程由主管機關自行、委託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必要時,經專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委託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辦理。 訓練成績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結業證書,並載明訓練課程及時數;結業證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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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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