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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3條

托育人員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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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