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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6條

保育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社會、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 (一)各類教師教育學程。 (二)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三)保育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輔導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勞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勞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五、具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或應考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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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