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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11條

政府應培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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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