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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兒童出生後十日內,接生人應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 備查。 身心障礙兒童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身心障礙兒童 之指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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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