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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6條

兒童福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應設置兒童局;在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置 兒童福利專責單位。 司法、教育、衛生等相關單位涉及前項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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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