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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9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機構之籌辦事項。 二、兒童及其父母福利服務之策劃、推行事項。 三、兒童心理衛生之推行事項。 四、特殊兒童輔導與身心障礙兒童重建之計畫及實施事項。 五、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訓練事項。 六、兒童保護之執行事項。 七、有關寄養家庭標準之訂定、審查及其有關之監督、輔導等事項。 八、有關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事項。 九、兒童社會服務個案集中管理事項。 十、兒童狀況之調查、統計、分析及其指導事項。 十一、勸導並協助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事項。 十二、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設立辦法之訂定事項。 十三、兒童福利機構之檢查及監督事項。 十四、其他之兒童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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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