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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4條

各級政府及公私立兒童福利機構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之最佳利 益為優先考慮。有關兒童之保護與救助應優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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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