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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7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畫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及身心障礙兒童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十一、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十二、兒童保護之規劃事項。 十三、兒童福利機構之籌辦事項。 十四、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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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