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福利法 › 第49條

兒童福利法 第49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之家長、家屬、師長、雇主、醫護人員及其他與兒童有關之人違反第 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兒童福利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