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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 第10條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10條
移民署應自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接收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之翌日起屆滿六個月時,進行去識別化處理;於屆滿五年時,進行封存;於屆滿十五年時,予以刪除。但資訊於刪除前,因司法案件或公務需求,經其他機關請求提供,或因執行法定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消失者,移民署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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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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