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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通報航班資料及乘員資料。無運輸業者進行通報者,應由機長或船長為之: 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後三十分鐘內。 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前三十分鐘內。 三、預定入境之船舶抵達我國港口十五分鐘前。 四、預定出境之船舶自我國港口啟航十五分鐘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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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