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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機長或航空器運輸業者應於核發航空器搭乘憑證前,向移民署航前旅客審查系統通報航班資料及乘員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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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