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 第6條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有正當理由無法依前三條規定通報者,應於航前,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以指定方式進行通報。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依前三條規定通報資料後,航班原定航程取消、乘員退關或其他因素,導致已通報資料內容異動者,應重行通報。 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因系統異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依前三條規定通報資料者,應即通知移民署,且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方式通報,並於原因消滅後重行通報。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