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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前:指航班自我國機場、港口啟程前,或自他國機場、港口入境我國之啟程或抵達前。 二、航班:指搭載乘員入出國(境),且具有特定編號、航程與自他國機場、港口啟程及抵達我國機場、港口或自我國機場、港口啟程具體時間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三、乘員:指入出國(境)或過境之機長、機員、船長、船員及乘客。 四、航班資料,指航班自他國機場、港口啟程及抵達我國機場、港口或自我國機場、港口啟程時之下列資料: (一)機長、船長姓名及運輸業者名稱。 (二)航班編號。 (三)啟程及抵達之機場、港口名稱。 (四)預定及實際啟程與抵達之日期及時間。 五、乘員資料,指機長、機員、船長、船員及乘客之下列資料: (一)中文或英文姓名及別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性別。 (四)國籍或地區。 (五)旅行證件或入國許可證件之號碼、類別及效期。 (六)入出國(境)或過境。 (七)身分類別。 六、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指訂位日期、訂位代碼、完整行程、機票號碼、開票日期、劃位與登機狀態、座位號碼及其他乘客搭乘航空器之相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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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