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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7條

移民署對於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依前四條通報之航班資料、乘員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安全管理維護。 前項所定安全管理維護,應包含下列措施: 一、系統主機及週邊設備之軟、硬體防護措施。 二、紙本資料之歸檔、保存及銷毀程序。 三、電子資料存取裝置或媒介之防護、加密、汰換及銷毀程序。 四、人員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設定、控管及權限適當性、必要性之定期檢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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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