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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 第3條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機長或航空器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通報航班資料、乘客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 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前四十八小時及起飛時。 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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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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