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 第3條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機長或航空器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通報航班資料、乘客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 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前四十八小時及起飛時。 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時。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