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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局政策之研議及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 二、關於本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解釋等之核定事項。 三、關於本局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四、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及獎懲事項 。但人事、主計人員,不在此限。 七、關於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九、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兒童福利業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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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