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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辦事細則 第6條

保護重建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身心障礙兒童指紋資料建立之協調、督導事項。 二、關於身心障礙兒童重建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關於特殊兒童輔導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關於兒童犯罪預防之計劃及輔導教育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五、關於兒童保護事件通報、處理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六、關於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早期療育及其他特殊照顧之規劃、督導 事項。 八、關於兒童緊急庇護所、智能障礙兒童教養院、傷殘兒童重建院、相關 兒童福利機構之策劃、獎助、評鑑及推動事項。 九、其他兒童保護重建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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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