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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福利服務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兒童出生通報制度之規劃、協調、督導事項。 二、關於兒童心理衛生之計劃事項。 三、關於兒童及其家庭諮詢輔導服務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兒童救助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關於一般性親職教育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棄嬰、無依兒童安置、教養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兒童收養、寄養服務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八、關於未婚懷孕或分娩婦嬰安置、教養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九、關於兒童及其家庭福利資源之開發、整合、運用、協調事項。 十、關於兒童及其家庭服務個案管理工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兒童心理及其家庭諮詢中心及其他相關兒 童福利機構之評鑑、獎助、推動事項。 十二、關於育幼院及其他相關兒童福利機構之策劃、獎助、評鑑、推動事 項。 十三、其他兒童及其家庭福利服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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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