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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視察、專員、設計師、科員、辦事員、書記等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 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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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