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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關於兒童福利重大決策之研議、建議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業務督導、策進及本局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等之審核 、協調事項。 四、關於各組、室報告、文稿之綜核、督導及代決事項。 五、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參加事項及重要會議之策劃事項。 六、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七、關於機要工作之處理督導事項。 八、關於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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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