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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六人,由財政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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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