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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內政部函送公產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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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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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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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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