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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辦事人員三 至五人,由內政部地政司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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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