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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議決,涉及准否放領之提案,有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 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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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