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1條

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內政部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宗教設立、變更與撤銷之審議事項。二、關於宗教教義研修事宜之審議事項…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內政部就左列人員聘任之:一、宗教團體之負責人。二、對宗教具有專…第4條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滿得續聘之。第5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第6條本會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第7條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應於三日前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第8條本會討論議案時,與出席委員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第9條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政府有關業務主管列席。第10條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第12條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研究費或車馬費,由內政部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第13條本會決議事項由內政部核定並執行之。第14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10條看 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