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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政府有關業務主管列席。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內政部為審議宗教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設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宗教設立、變更與撤銷之審議事項。二、關於宗教教義研修事宜之審議事項…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內政部就左列人員聘任之:一、宗教團體之負責人。二、對宗教具有專…第4條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滿得續聘之。第5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第6條本會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第7條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應於三日前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第8條本會討論議案時,與出席委員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第10條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第11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內政部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第12條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研究費或車馬費,由內政部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第13條本會決議事項由內政部核定並執行之。第14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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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