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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內政部就左列人員聘任之: 一、宗教團體之負責人。 二、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本部民政司長、社會司長、直轄市政府民政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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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