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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應於三日前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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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