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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歲入、歲出預 (概) 算之籌劃、彙編及報核事項。 二、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三、關於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四、關於預備金、專案動支經費之彙核申報事項。 五、關於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結算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告、收支執行狀況月報表與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 項。 八、關於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九、關於經費流用與應付歲出款保留案件之彙編及申報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與其他財務收支及財物管理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歲入、歲出半年結算與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會 同監辦。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五、關於專案調查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六、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編製統計分析事項。 十七、關於本署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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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