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1條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主任委員 │ │ (一) │由內政部部長兼任。 │ ├─────┼───┼───────┼────────────┤ │副主任委員│ │ (三) │由相關機關副首長兼任。 │ ├─────┼───┼───────┼────────────┤ │委員 │ │ (一五.二一) │由主任委員遴聘。 │ ├─────┼───┼───────┼────────────┤ │執行秘書 │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 │副執行秘書│ │ (一) │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兼任。│ ├─────┼───┼───────┼────────────┤ │組長 │ │ (四) │由薦任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視察 │薦任 │ 一 │ │ ├─────┼───┼───────┼────────────┤ │編審 │ │ (二) │ │ ├─────┼───┼───────┼────────────┤ │專員 │薦任 │ 一 │ │ │ │ │ (四) │ │ ├─────┼───┼───────┼────────────┤ │科員 │委任或│ 二 │ │ │ │薦任 │ (六) │ │ ├─────┼───┼───────┼────────────┤ │書記 │委任 │ 一 │ │ ├─────┼───┼───────┼────────────┤ │合計 │ │ 五 │ │ │ │ │ (三七.四三) │ │ └─────┴───┴───────┴────────────┘ 說明:本表所定專任員額在內政部總員額內勻用。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協調及監督有關機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第3條本會設綜合規劃組、保護扶助組、教育輔導組及性暴力防治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由本部、法務部及行政院…第5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第6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副執行…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8條前條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其會議應有委員…第9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第10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10條看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