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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各有關機關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兼任,其中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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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