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就本部簡任以上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副執行秘書、組長、視察、專員、編審、科員、 書記,辦理本會業務,必要時並得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社會工作督導員、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若干人。 性暴力防治組組長由本部警政署相當職務之人員調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