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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救災救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搶救、緊急救護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消防水源、火災搶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三、消防救助隊設置、人才養成之規劃及督導。 四、其他災害事故配合搶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全國救護隊設置、緊急救護勤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與演訓、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督導及考核。 七、衛生機關緊急救護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八、消防及義勇消防人員楷模表揚活動之籌辦。 九、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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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