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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7條

整備應變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救災資訊需求之作業規劃及運用。 二、前進協調所開設運作之規劃及演練。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災情查報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災害應變支援調度、派遣作業、教育訓練、地方政府與公共事業救災支援協定之規劃及督導。 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備援系統、災害勘查之規劃及執行。 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備援中心管理之規劃及辦理。 七、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機制之聯繫、督導及考核。 八、區域防救災演訓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跨直轄市或縣(市)大規模災害救災人力及物資調度之配合規劃。 十、其他有關整備應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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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