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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6條

災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潛勢、災損推估之運用及研析。 四、政府防救災訓練及防救災人員教育講習之規劃。 五、災害防救協力機構運用之督導及考核。 六、地方政府防災地圖之規劃及推動。 七、社區防災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相關制度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所屬人員編管、訓練、運用等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輔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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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