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 第13條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消防車輛、器材及裝備之採購。 六、消防服制、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本署編制人員制服之製發、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組、中心、室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