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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5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估及考核。 二、消防法與其施行細則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四、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施政計畫之彙編及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與考核、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 六、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及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 七、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之參與、合作與交流及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之審查。 八、立法院、監察院之協調聯繫與質詢案件之處理及新聞發布。 九、本署主管法規之研究、整理與編纂、法制作業之諮詢、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訴願、訴訟案件之協助處理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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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