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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12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關於本署組織編制、職位歸級及管理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級、獎懲、考績、退休、資遣、撫卹之核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工作、品德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職員待遇、補助費、福利、互助及保險之核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考察、人才儲備、人才調查及人力規劃之擬辦及審核事項。 (六)關於控案之調查處理及職員與眷屬出入境之核辦事項。 (七)關於人事資料之管理、登記、查報、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關於保防業務工作計畫之擬訂,保防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推行及洩密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關於員工忠誠調查及員工與眷屬出入境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政風調查資料蒐集處理事項。 (五)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講習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防及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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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