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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署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二、關於本署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由第十六條六款移列)。 三、關於本署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增訂)。 四、關於有關業務會議之協辦及署務會議之籌議紀錄事項(增訂)。 五、關於本署公用車輛設置標準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事項。 六、關於本署員工實物配給之請領核發事項。 七、關於本署財產之登記、管理、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及現金出納、員工薪津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署檔案管理事項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原第十一條六款文字修正增訂為後段。) 九、關於本署廳舍及眷舍之營建分配管理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文書處理及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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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