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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6條

國家公園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之選定、變更或廢止事項。 二、關於國家公園法規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關於國家公園之勘查、規劃事項。 四、關於國家公園之建設與管理督導事項。 五、關於野生動物及自然演進生長之孑遺植物之保護事項。 六、關於協助學術機構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事項。 七、關於國家公園內興建觀光設施等事項。 八、關於涉及國家公園旅遊之交通、觀光等協調事項。 九、關於保護自然環境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其他有關國家公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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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