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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3條

本處總隊長綜理處務,副總隊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大隊、室 : 一、飛安組。 二、機務組。 三、航勤組。 四、勤務指揮中心。 五、勤務大隊。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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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