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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 第4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4條
飛安組職掌如下: 一、飛行與地面安全制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執行事項。 二、飛行與地面安全事件預防措施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三、飛行與地面安全教育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四、飛行與地面安全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飛行與地面安全監理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飛行與地面安全事件調查及改進建議事項。 七、飛行與保修人員考核計畫之擬訂及督考事項。 八、飛行組員身心保健事項。 九、相關飛安會議之召開及參加事項。 十、國內外相關單位飛安資訊之交流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飛行及地面安全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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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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