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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102.12.30訂定)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102.12.30訂定) 第6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失能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特種警衛勤務及各項專案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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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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