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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 第15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15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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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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