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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23條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 、警務佐、辦事員、隊員、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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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