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 第16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16條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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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